雙主修

東海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九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九日教育部台(84)
高字第○二六八一八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九日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教育部台(89)
高(二)字第八九一五六八二二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教育部台
高(二)字第0930165881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教育部
台高(二)字第0980075761號函同意備查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前一學年每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六十五分以上,經本學系及加修學系系主任之同意及教務長之核准,得自第二學年起的第一學期選課時,向教務處課務組提出申請。

第 三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與學分(加修之科目不得少於四十學分),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
前項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與學分係以申請修讀學年度加修學系當年度大一入學新生適用之必修科目表為原則。
修讀加修學系學分,應在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 四 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因故不能繼續加修雙主修時,應至課務組申請放棄。其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申請核給輔系資格。其未達輔系資格,而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視同本系之選修科目,其學分并得抵充本系規定最低畢業之學分。

第 五 條 加修雙主修之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尚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如仍未能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則以本學系畢業。

第 六 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每學期所修他系之科目學分,與本系所修科目學分,應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學期規定上限學分數,且其不及格學分數,如已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時,仍應依照學則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學生加修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在加退選結束後繳學分費。
日間部學生因加修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含)以下者,應繳學分費,在十學分(含)以上者,繳交全額學雜費。進修學士班學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 八 條 凡加修雙主修之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應加註雙主修名稱。

第 九 條 學生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時,應於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及畢業證書上載明雙主修名稱。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